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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共机构的既有办公建筑在进行二次整体装修时,必须实施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窗、照明设备、采暖制冷系统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必要的节能改造,并报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改造时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并充分考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自筹。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鼓励采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投资担保机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二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第三十四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建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商住楼、公共浴室、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应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具备条件的已建成住宅楼,补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定规划安装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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