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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或者改造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实时监测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状况,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市、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分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与既有建筑改造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题论证,论证结果应当列入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应当包含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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