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政府《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民用功能的建筑(以下统称建筑)。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环保、房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税务、科技、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