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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7号 2010年07月1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物价局的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州)、县(市、区)政府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发展变化需要适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管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外,下放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授权市(州)、县(市、区)实行分级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四)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五)将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六)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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