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黔府发[2010]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02号)精神,切实做好《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提高对实施《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是指导全省土地开发、利用、整理、保护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认真实施《规划》,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现我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意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二、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加强土地利用规范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并严格执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在《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在指导原则、重大政策、控制性指标、区域发展方向等方面与《规划》衔接一致。各级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精心组织,尽快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各级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在《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批。要将《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引导,力争实现。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下级规划修编、报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修编的质量和进度,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省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扩大内需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及时落地,并严格依法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对于符合《规划》的项目,并已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衔接好的项目用地,可以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对当前部分县、乡级规划成果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市、州、地审查,正积极按有关要求组织上报审批的地方,已纳入新一轮规划中进行统筹安排的一些急需解决的扩大内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等重点项目,可以按照基本农田不减少、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在市、州、地区域内调剂解决的原则,有条件的局部上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备案,经审查同意备案后的项目用地,可以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