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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一)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首次购买户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地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一次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出让面积小城市(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分期付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物价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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