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黔府发[201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进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千方百计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到2011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任务。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严格把关,加强对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坚持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完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分别采取出售、出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基本的住房需求。认真做好2012年及其后一个时期内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提高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水平,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积极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逐步统一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快组织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鼓励各商业银行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切实解决棚户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的用地供应规模和建设规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的土地供应,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