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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八、扎实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督力度,着力抓好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确保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率达到100%,节能施工验收规范执行率持续上升;加快开展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成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节油工作的指导,从大中型运输企业入手,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燃油消耗统计和考核制度并逐步推广,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推进内河航运船型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推行公路甩挂运输;进一步优化客运线路,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牵头制定出台贯彻国家《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完善能源资源消耗计量、监测和统计体系建设,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2010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要在去年的基础上降低5%。
  九、进一步做好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研发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继续组织实施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要通过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等激励措施,推广《贵州省节能产品(技术)推荐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技术和产品,尽快发布《贵州省节能产品(技术)推荐目录》(第三批),同时,继续抓好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灯的工作,2010年力争在全省推广400万只节能灯。省科技厅要安排一批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十、落实好节能减排相关经济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对脱硫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硫加价每千瓦时0.017元,继续加大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脱硫电价考核力度,按月公布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情况,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减脱硫电费和按规定进行罚款。落实余热余压发电上网价格政策。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在我省2005年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5元。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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