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淘汰小火电机组1834万千瓦、落后产能2370.39万吨的任务,2010年6月底以前必须完成今年第一批淘汰落后产能498.45万吨的计划(其中钢铁56.8万吨、电解铝3万吨、铁合金17.3万吨、电石2万吨、焦炭146万吨、水泥272.6万吨、酒精0.5万吨、黄磷0.25万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尽快提出全年限期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巩固淘汰落后产能成果,防止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备案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各市(州、地)要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量不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积极组织一批属于十大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更大的支持,力争开工或在建年节能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项目不少于20个,建成后达到年节约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能力;要确保2009年及以前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投产运行,实现年节约8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能力。各级节能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研究提出我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向国家申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2010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地要下大力气改变目前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的局面,确保2009年上半年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6月底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5%以上,2009年下半年建成投运的到2010年底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5%以上,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的当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达到60%以上,同时,确保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浓度达到设计要求。新建的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对25台现役火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实施限期治理,确保改造后能实现全烟气脱硫并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