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黔府发[201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是我省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今年5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决策部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据初步核算,“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36%,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累计下降4.27%和13.44%。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特别是今年一季度,电力、钢铁、有色等高耗能行业增速明显加快,火力发电比例增加,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标志,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毫不动摇,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为确保“十一五”末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降低7%和15%的目标,经初步核算,2010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必须在2009年的基础上下降4.36%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必须下降7.26%以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须分别削减2.78%和1.83%以上。省政府将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省有关部门签订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市(州、地)、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书和《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尽快将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报省政府。省政府对各市(州、地)、省有关部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具体问责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