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按规定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在老居民小区整治时,积极配合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工作,鼓励居民住宅区内体育设施对外开放。
--园林局:新建或改造公园、公共绿地等场所,应结合自身条件和环境,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安装适合多种人群锻炼的全民健身设施;公园、公共绿地的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城市管理局:将公园、绿地、小区的体育设施纳入全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公益广告、公益性体育彩票广告审批,维护户外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环境。
--旅游局:在规划、建设旅游景点时,必须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增设体育健身设施以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
--民族宗教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开展民族体育健身活动。
--工商局:依法为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质监局:对体育健身器材,特别是在高危险性体育活动中使用的体育器材,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总工会:动员全市职工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
--团市委:动员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全民健身志愿者的工作。
--妇联:动员全市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
--残联: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举办全市残疾人体育竞赛,选拔培养并向省、国家输送残疾人体育人才;组队参加省残疾人体育比赛。
四、加强领导,不断强化全民健身工作的考核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分解工作任务。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全面推动《条例》的落实,从今年起,市政府将以“目标任务书”的形式,每年下发群体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并实施重点项目督查报告制度,全年安排1-2次督查会。为促进贯彻《条例》工作的落实,我市将结合各辖市、区群众体育工作发展实际,结合《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研究制订贯彻《条例》的考核办法,通过强化监督激励机制,确保我市群众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