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局,开展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空气质量专项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2.实行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制订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3.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擅自闲置环保设施、废气超标排放的企业。到2012年年底前,列入国家和省环境监控的重点企业,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六)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1.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市,要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2.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率先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建立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统一协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报告。列入重点区域的各市也要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强化考核,切实做好联防联控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督查指导,推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