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修改
1.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和程序违反《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如,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上位法依据随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以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明确规定生效和废止时间的,也应当修改。
五、清理结果的法律效力
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重点
(一)根据现行有效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
(三)认真梳理、查找与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相抵触的问题。
(四)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相结合,及时调整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五)按照《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查找2005年5月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
七、清理工作时限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7月10日前)。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组建清理工作机构,确定各处室清理工作负责人,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0年7月11日-30日)。各处室确定由本处室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清理原则逐件清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汇总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分别说明理由,经本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