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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局法律顾问聘用及其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对省工商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省工商局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或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省工商局起草或者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 受省工商局委托,代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

  (五) 受省工商局委托,代理有关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或者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案件;

  (六)代理或者协助省工商局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

  (七)研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八)协助省工商局处理与有关新闻媒介之间的重大涉法事务;

  (九)承办省工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六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省工商局局长同意,列席省工商局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

  (二)受省工商局法规处邀请,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省工商局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主动向省工商局提出法律建议书;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工商局领导批准后,可查阅上级机关和省工商局的有关文件、内部资料。

  第七条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同时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省工商局的合法利益;

  (二)按照省工商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三)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不得担任全省各级工商局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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