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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局法律顾问聘用及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局法律顾问聘用及其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工商办函[2010]7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湖北省工商局法律顾问聘用及其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湖北省工商局法律顾问聘用及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省工商局行政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做好省工商局机关的内部管理及有关对外法律事务,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工商局每年可聘请1至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省工商局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由法规处负责。

  第三条 应聘省工商局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法律理论水平较高,律师工作经验丰富;
  (二)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从事律师执业实务10年以上;

  (三)精通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熟悉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省法律界有较高声望;

  (四)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其单位办公场所在武汉市城区内。

  第四条 聘用省工商局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工商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布聘请条件、报名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二)按照公告的截止时间接收报名人员资料后,按照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

  (三)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进行沟通联系,核实候选人相关情况,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四)将候选人情况报经局领导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五)首次聘用的法律顾问,按照年度先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以后根据其实际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六)颁发聘书,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发布聘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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