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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注册资本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数额为准。固定资产的认定,应由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甲级机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乙级机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六条 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业务所需装备,除通用设备外,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申请业务范围,按照评价工作实际需要自行选配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应与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要求。

  第七条 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安全评价机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连续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八条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甲、乙级资质的机构,按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4月受理甲级资质的申请,6月受理乙级资质申请。

  申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只限甲级机构,并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监总局直接受理。

  第十条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审核、审批采用材料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资质申报要求的乙级机构,市安全监管局对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进行综合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乙级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资质证书,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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