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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鄂工商文[2010]92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建设,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服务东湖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出资限制。

  (一)允许以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经东湖示范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人才的投资人可将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研发技能、管理经验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东湖示范区内公司股东用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可以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三)东湖示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出资期限最长可延期至自登记之日起3年。

  二、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东湖示范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予以登记,不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在经核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范围内,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鼓励东湖示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跨行业经营。

  三、放宽企业名称核准。允许东湖示范区内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东湖高新”或“东湖高新”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允许东湖示范区内企业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的行业名称。

  四、放宽公司住所登记条件。对东湖示范区内从事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使用经地方政府(管委会)批准或认定的集中办公区或创业孵化器企业作为住所登记注册。

  五、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东湖示范区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由省工商局登记的住所在东湖示范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下放由东湖示范区工商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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