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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我市陆岛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一)各客运站(客船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分工明确、各尽其责。

  (二)落实法人代表是本各客运站(客船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涉及安全生产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积极参加政府和交通运输等有关管理部门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和安全演习,并认真落实和完成活动中的各项任务。

  (四)各客运站(客船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实施预案。

  (五)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水平和防范灾害能力,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促进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章操作,确保生产安全。

  (七) 定期对码头和客船的各项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开展整改,确保各项设施安全运行状态。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一)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照《珠海市水路运输行业文明服务行为指南》,全面开展“知荣辱、立诚信、创文明交通”活动。

  (二)加强对所属船舶的管理,改善舱室通风设施,保持卫生整洁,努力为旅客提供舒适的乘船环境。

  (三)加强船舶调度,注意接收天气预报,根据风浪情况调派船舶,努力减轻旅客在航程中的不适。

  (四)对待旅客的投诉必须进行深刻的自我检查,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并积极联系投诉人,就投诉情况的自我检查处理意见向投诉人作出合理、详细的解释,对给投诉人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并对投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务必让投诉人感到满意。

  五、鼓励增开航线、航班

  条件成熟时,现有的陆岛交通客船企业应增开航线、航班,以满足海岛居民和游客的需要。凡积极主动增开航线、航班的客船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将积极协助该企业沟通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积极为该企业与金融机构搭建融资合作平台,加快有关手续的办理,同时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增或更新船舶时予以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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