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耐心向旅客做好航班停航解释工作,积极协助旅客搭乘其他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并及时为已购票旅客办理退票手续,不得收取退票手续费。
(九)客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必须统一在客运站售卖客票。凡私下售卖客票,或者没有建立、健全会计帐本的,一律不予享受财政补贴。
目前没有设立客运站的海岛,客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可在船上卖票,但必须在该航次将客票售卖情况报告到达港客运站,到达港客运站负责在旅客上岸时核对人数,并按代理合同收取服务费。
二、进一步规范客(货)运船舶开停的管理
客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必须服从客运站的调度指挥,严格按照客运站对外公布的航班时间正点开航,不得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不得超载,不得擅自增减航班或调整航班时间。增减航班或增开航线必须征得客运站同意,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为疏运旅客而增开的临时航班征得客运站同意即可。
(一)当客船因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正常开航时,客运公司必须安排所属同类客船或联系协调其他单位(以市内企业优先)同类客船予以顶替,并向客运站和海事处报告(顶替航班超过7天的必须同时报告市水运处)。顶替客船必须具有被顶替客船的经营范围,并符合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当客船因以下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开航并无其他同类客船顶替,必须停航时:
1、因定期上排维修等原因停航1天以上的,客运公司应当将停航起止时间提前3天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2、因机械故障紧急停航的,客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
(二)当客船因天气海况原因影响必须停航时:
1、根据气象预报有恶劣天气海况影响的(含风力大于客船抗风能力的),客运公司应当果断实施停航,原则在停航前8小时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2、因突发恶劣天气海况影响实施临时停航的,客运公司应当在停航前1小时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
(三)当客船恢复航班开航时,客运公司应当报告实施停航前所报告的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四)一年内,凡非正常原因(无故)停航(包括同一航程只开一航段而不开另一航段)的停航数超过3次的,不予享受财政燃油补贴,情节严重的,撤消其陆岛交通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