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我市陆岛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陆岛交通企业:
为改善陆岛交通条件,有效维护陆岛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珠府〔2009〕172号),以及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就加强我市陆岛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客运站的管理和服务
(一)遵循安全至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加快售票和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
(二)向船方公开收费标准,公正、公平为各类合法经营船舶靠泊提供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码头泊位的调度指挥能力,最大限度提高码头泊位的通过能力。
(三)在站内适当的位置设置公示栏,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幕,及时向广大旅客公开航线安排、航班时间、票价和客票售卖情况,以及航班调整情况。
加强航班停或顶替航班公告,及时公告有关顶替航班的船名、类型、客位,或者停航原因、天数和复航时间等内容,方便旅客乘船选择和做好出行计划。
(四)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树立热心服务旅客的思想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以整洁的站容站貌、安全卫生的设施,努力为广大旅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在旅客高峰期,增加售票窗口(柜台),加派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以有效维护旅客上落码头秩序和安全。同时加强与客船公司的沟通联系,组织客船运力,及时疏运旅客。
(六)建立航班开停航每天登记制度,各陆岛客运站应当设立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对航班开停航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当天的气象预报、海面风浪海况、分船公司航班安排计划、分船公司航班停航及原因、开航航班售票数等。每月初5天内如实向市水运处填报上月航班开停航统计表。
(七)客运站接到船运公司的航班停航报告时,应当立即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属临时(紧急)停航的,须在广播中广播。航班停航2天以上的,客运站应当同时将停航信息通报珠海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
除临时(紧急)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班恢复开航时,客运站应当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并将开航信息通报珠海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