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具体项目暂由基础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一般按月发放。其中,基础津贴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执行相应等级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标准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