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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91号 2010年6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了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广大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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