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0〕107号 2010年6月17日)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商请尽快启动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函》(汕市交函[2010]116号)、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关于出租车实行燃油附加费的申请》(汕交协分函[2010]6号)的申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精神,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现就实施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现行运价保持不变,从6月20日零时起价外加收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在出租车计价器每车次显示金额的基础上向乘客加收1元。当93号汽油油价低于6元/升(含6元)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出租车要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标贴统一监制的燃油附加费明码标价签。燃油附加费标价签委托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印制并下发。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经营单位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的规定,出租车司机要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乘客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