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税收优惠措施。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应扣除替旅行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行社,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纳入企业成本(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相关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并按规定税前扣除。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税额中抵免。
(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强有力的领导协调机制,组织落实和制定更加有利于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旅游业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发展旅游业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落实旅游业发展改革、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旅游区域规划编制等重要任务。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落实对旅游业加大投入的政策措施,不断改进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旅游业。宣传部门要把旅游宣传纳入年度宣传重点,重大境内外宣传活动要增加旅游形象宣传,省内新闻媒体要加大旅游公益性宣传。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中对旅游交通进行专题研究,加快编制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建立方便快捷的立体旅游交通网络。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建设,做好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旅游城镇发展规划;环保部门要搞好旅游景区和周边环境治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要在有效保护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旅游项目。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业服务名牌的培育力度,激励引导旅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实力。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旅游业投融资整体方案和做好旅游保险体系建设。税务部门要研究落实税收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公安、安监、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社会治安、公共安全、价格和市场秩序的管理。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向社会及时发布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气象、地质灾害预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将旅游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省教育培训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数字旅游”工程纳入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强指导。旅游部门要加强规划、标准、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升旅游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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