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评全国5A级旅游景区、中国白金5星级饭店、首次获得全国“双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专项奖励。全省安排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旅游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免交。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和宾馆饭店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开展的公务活动,允许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省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部门要给予支持,并会同旅游部门制定出台公务服务招标和实施办法。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观光示范园,可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待支持。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随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旅游目的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宣传促销和奖励,对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国内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千人(含会议和奖励旅游)的旅游企业给予补助奖励。各级政府对创建成为旅游目的地的城市、旅游强县、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应当重点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扶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办、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文化、体育、水利、城管、林业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每年确定一定的涉旅项目予以支持。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等,并逐步扩大有关旅游用品的补贴范围。
(四)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地转用指标时,对旅游业发展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对重点旅游项目优先保障供应。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视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享受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可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对“三年大变样”中城镇改造预留土地优先发展都市旅游,增强城镇游憩功能。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在城乡统筹试验区,允许新农村改造整理出的土地开发休闲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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