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0〕96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近期市场燃气货源充裕,进货价格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6月5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86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1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0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8.4元(6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8.5元),老用户每立方16.4元(6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6.5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