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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期不变,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三)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四)凡是招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农村劳动力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村劳动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工作。重点推动高风险行业、餐饮等服务行业和乡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储备金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教育部门要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子女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范围,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输入地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力就医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村外出就业人员及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推动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村外出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作机制。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考核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形成合力,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承担劳务输出服务的职能,把调查当地劳务信息,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维护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加强与驻地有关单位、企业的交流协作,帮助解决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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