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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农村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四)强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务输出地要主动与劳务输入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抓好劳务基地建设,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定向输出的劳务协作机制。把京津地区作为我省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扩大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拓展国际劳务市场。根据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面向主要劳务输入地市场需求,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能够在区域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劳务品牌。特别要围绕当前京津劳务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保安、物流等服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扩大劳务输出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有组织输出劳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输出每人200元、境外输出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返乡创业。各级政府要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农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对有发展前景、增加就业、还贷及时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或给予二次贷款。各级政府要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将其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创业园区建设,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村庄整理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选址,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
  (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力度。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根据当地担保基金筹集情况,以协议方式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担保机构负责审核贷款人资格条件,并承担贷款回收责任;商业银行负责按协议发放贷款。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担保基金,省级财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对各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适当给予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评估核销机制,定期对担保基金代偿金额进行审核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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