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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87号 2010年5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统汁局、轻纺工业局,国税局、银川海关、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兰州铁路局,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组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安排部署;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及时解决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交流龙头企业生产、管理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协调各部门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提出进一步加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完成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召集人或各成员单位的提议确定会议时间、议题,并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编发会议简报,整理会议纪要;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形式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临时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收集会议议题,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成员单位。
  (三)联席会议内容涉及成员以外单位的,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至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五)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解决。
  四、联席会议决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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