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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标准、分配制度、奖励津贴等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等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重点就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进行协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协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推进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对应的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产业特色明显、集聚度较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引导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对区域内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中小企业,要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区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三)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和建设。要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法律法规、劳动工资知识、企业生产经营、协商技能技巧等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素质、维权意识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水平,使协商代表做到“懂政策、会算账、敢维护、能协商”。建立健全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严格聘任条件,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为企业开展工资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受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切实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把加强宣传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善于发现、总结和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切实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配合、劳资参与的工作格局。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列入对各设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对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下达考核目标并实施考核,确保广大职工特别是普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工作措施。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其经营者和工会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要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措施,培育具有充分代表性的企业代表组织,为推进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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