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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办字〔2010〕7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推动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主要目标:自2010年至2012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0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60%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全部建立,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达到80%以上。2011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85%,其中规模以上非公企业普遍建立。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每年3月份开始,在全省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在全省各类企业建立起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要注意听取职工对收入分配的意见;企业经营方和职工代表方都要主动要约、积极应约;要按民主程序开展平等协商,工资集体合同要经过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以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于拒绝对方协商要求,违反民主协商程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介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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