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约束机制
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履责等级与交通行业信誉考评、市场准入许可相结合,并依照《
道路运输条例》、《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将其作为行政许可和通过年度行政许可审验的依据,对国有企业的评估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通报。
(一)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择优许可,将经营权许可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等级高的企业。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的等级。
(二)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等级应当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对评估为C级的企业,各行业管理机构应责令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告诫,并建议有关部门暂缓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整改期间,行业管理机构将其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加强监管,每月至少对其进行1次重点检查,企业必须每月向所在行业管理机构报告整改情况。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
(四)对评估为D级的企业,暂扣有关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业整顿,对其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制培训,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取消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资格。评估为D级的企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停业整顿方案,报行业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完毕经行业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且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