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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80号 2010年5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安全监管司局级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自治区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
  二、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担任。承担联席会议的筹备、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决议的组织执行、涉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的汇总、提案等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职能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组织全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具体为:
  (一)传达上级关于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提出我区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计划。
  (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规律特点,通报火灾事故情况,定期开展各部门、各地域之间的消防安全监管信息交流工作。
  (三)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消防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消防工作议案及重要事项,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阶段性工作措施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和群众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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