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在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办和各规章实施主体的作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较大的市政府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办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规章清理工作。属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清理规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听取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清理的质量。
  四、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从2010年5月开始,到10月底前完成。
  (一)研究制定全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5月底前完成。
  (二)部署规章清理工作。6月上旬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河北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会议。
  (三)梳理查找问题。6月至7月底,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任务分工和清理范围,组织专门人员,依照上位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规章进行全面对照、梳理,形成本部门、单位的规章清理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经部门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后报省政府法制办。报告要写明清理的总体情况,主要将处理建议写清楚。处理建议分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和保留四类。对规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已被新的上位法所替代的,提出废止的建议;对规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对规章少量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规章之间存在个别不协调问题的提出修改的建议;对不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问题的规章提出保留的建议;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和保留的规章说明原因和理由;对需要修改的规章要详细说明需要修改的原因及修改的有关条款、内容并提出修正案草案。于7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审核汇总,提出处理意见。8月底前,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处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予以保留的意见,报请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五)分类处理。9月到10月上旬,按照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拟予以废止的、修改条款较少的省政府规章采取“打包”的方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要确保在10月15日前完成修改和废止的立法程序,并按时将清理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