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的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这次政府规章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和石家庄、唐山、邯郸等三个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重点是2007年以来公布实施的政府规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较大的市要对2007年以前的政府规章在上次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这次清理的原则和要求认真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全部清理到位。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是规章规定的内容与现行体制或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明显不适应的;二是规章条文的具体表述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适应的;三是规章调整规范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2.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一是实施性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但规章却未作相应的修改;二是创制性的规章颁布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规章未作废止或修改。
3.政府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一是对同一事项规章作出新的规定后,其他规章相关规定应当修改但未及时修改;二是先制定的规章部分规定已被后制定的规章取代,但后来制定的规章没有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执行中可能引起歧义。
在规章清理的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付志方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苏银增、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国钧任副组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和清理任务较重的省直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文件、收集汇总、沟通协调、清理审查等规章清理的日常工作。较大的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分管领导负总责,并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责任,集中力量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