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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0]92号 2010年6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减少和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部署,现就我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做到依法、规范、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条款。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梳理,按照违法行为的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行政处罚条款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形、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划分出明确、具体的不同阶次或作出羁束化规定,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等项制度。通过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工作分工
  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条款,自治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工作。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细化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相应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细化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再重新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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