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商务部门督促、指导、组织当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向市商务局递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集中递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前需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现场考察组,进行现场考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四)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申请、受理、书面材料审查、验收、审批、备案,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生猪屠宰厂、点原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延续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按照冀商屠管字〔2009〕20号文件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函〔2005〕32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生产的畜禽产品销售区域划分
(一)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受销售区域限制。
(二)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畜禽定点屠宰点生产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只能在畜禽定点屠宰点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域内销售。
畜禽定点屠宰点生产或代宰的畜禽产品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对当事人依照《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各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点生产的经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在冀商屠管字〔2009〕20号文件规定时间关闭前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销售。
四、加强“放心肉”监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肉类流通秩序
(一)充分发挥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环节的完整信息链条和监测体系,实现对猪肉产、加、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以及猪肉质量安全责任的全程追溯,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