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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办字〔2010〕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3号)、《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冀商屠管字〔2009〕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等畜禽屠宰和猪肉等肉品市场监管,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条件

  (一)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符合《河北省生猪屠宰厂、点设置规划》和《河北省2007---2010年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以及相关标准要求。

  (二)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河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商屠管字〔2008〕13号)文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应达到的十二项标准要求。

  (三)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必须具备《河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商屠管字〔2008〕13)文件中生猪定点屠宰点应达到的六项标准要求。

  (四)设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应达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42号)文件中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规模和主要设施、设备应达到的十项标准要求。

  (五)牛羊鸡屠宰点建设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以2008年11月7日前通过我省分级并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为基础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根据冀商屠管字〔2009〕20号文件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总体要求,市政府适时协调、调整县(市)间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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