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建
按照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旧城区片,将居住用地面积所占比例较大的旧城区片纳入城市棚户区改建范围,2010年先行启动,为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做好准备。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市规划部门及区县政府配合拟定改建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纳入棚户区改建范围,并向省政府呈报。各县(市)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建工程,同时做好棚户区改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对象为国家贫困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收入和其他贫困户,其住房结构严重变形、墙体失固已成危房,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市建设部门应制定认定程序、建设标准,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危房改造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建设部门要做好协调督导,确保全年任务完成。
七、实施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市发展与改革、国资、林业、农业部门是国有煤矿、独立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强力推进。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是实施主体。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各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企业积极筹集资金。按照冀政〔2010〕1号文件要求,探索实施多元化产权管理模式,保障改造区内的居民得到妥善安置。6月底前,完成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9月底前将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全部开工建设。
八、落实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及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回迁安置房用地除外),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本项目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城市棚户区及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回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应按下限收费或减免收费。包括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障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配套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按建筑面积的所占比例减免相关费用,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