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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低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商品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50亩以上)中配建中小户型住房,配建用地规模达到10%以上,将保障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余部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在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体制,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指导。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规定户型建筑面积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以两居室为主、一居室为辅,以多层为主、以高层为辅,最大户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低价商品住房最大户型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面积要按照相关政策并结合保障对象要求合理确定。

  (五)试点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

  为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按照政府主导,专项投资的模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成立“邢台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低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由政府注资及划拨资产作为启动资本,通过融资,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标准和棚户区改建工程的需要。

  (六)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的筹集规定并保证及时足额划转,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国家和省的专项补助资金,出让土地上建设保障房所占土地应缴的出让净收益。住房保障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发放、新建、购买、改建保障房及政府产权认购等,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的监督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五、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和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建工程

  (一)旧住宅小区改善

  旧住宅小区改善主要是对2000年前建成的住宅区在硬化、绿化、美化、节能等方面进行改善,同时完善服务功能,建立物业管理机构。企业自管小区,改善资金由企业自筹;原市直生活区、社会旧住宅区等,一般由市政府投资改善,体育、文化等部门予以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协调指导,确保完成改善任务。各县(市)有旧住宅小区的,要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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