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障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被保障对象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补贴金额按照被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核定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区2010年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
3.保障房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和保障对象共有保障性住房产权的形式。政府向每套保障性住房投入一定的资金(每套3万元),所占份额为政府产权部分,剩余产权由保障对象出资购买。政府投资后,其他投资和各种费用由保障对象承担。
保障对象为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保障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依据家庭实际需要,可以在市场上自主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城中村等回迁房除外)、存量房(平房除外),政府向每户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万元。
保障对象在购买住房前,应经办事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可,房源为非直系亲属所拥有的住房。
(三)创新保障方式,扩大保障范围
1.试点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建设较小户型住房,供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为租赁补贴对象、在市区就业三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60%左右。
2.试点较低价位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机构组织建设中小户型房源,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的15%左右。销售对象为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住房面积略超标准,或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收入略超标准的家庭。购买较低价位住房,不享受政府补贴。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以上保障措施,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政策。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
2009年前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52个项目、9866套住房,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其中60%以上达到入住条件。2010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项目,上半年要全部开工建设。
(二)积极谋划并储备项目
市、县(市)要积极谋划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为争取上级资金,做好项目储备。2010年,各县(市)至少谋划一个成熟的廉租住房项目,按照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为及时上报做好充分准备。对已确定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可以先行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