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建
市区完成棚户区拆迁面积20万平方米,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达到1500户。各县(市)有棚户区的,要在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政策,并完成1-2处的拆迁工作。
(四)农村危房改造
全市计划完成改造3700户,其中广宗县1200户,临城县1200户,巨鹿县1300户。
(五)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
计划完成改造2618户。
(六)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6月底前,完成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底前,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全部开工建设。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达到85%,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50%。
三、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住房的面积未超出本条三款规定的除外。
年满30周岁的单身市民且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
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优惠的家庭、城中村村民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推举夫妇中的一名作为代表向所在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两次公示后,取得《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住房保障资格证》实行年审制。
(二)确立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分类保障
为满足保障对象的不同需求,市政府向保障对象提供下列保障方式。
1.保障房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向保障对象收取廉价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取,收取租金上缴财政国库,按收支两条线用于保障房维修和管理。
保障对象为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患者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群体。其中享受生活低保的家庭在保障标准内免交租金。2010年租金标准为0.82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