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0〕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企业: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架空线缆,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和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建设、房管、交通、工商、公安、电力、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北外环、东三环、南外环、滨江路围合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上空所设置架空线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
特殊原因需要在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缆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缆架设方案向市城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