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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行政审批部门的首长是办理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行政审批科长或者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受理代办事项后应及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监察机关应当对代办实行全程效能监察,及时查处和纠正代办运行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科长、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交办事项:

  (一)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结;

  (二)需采取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由于程序复杂等原因难以先行办结的,应当采取预审办法,在确认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前提下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入正常审批程序;

  (四)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负责跟踪协调;

  (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受理窗口,由窗口统一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第十一条 投资者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投资者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凡我市投资优惠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减、免、缓交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执行;未规定减、免、缓交的,行政审批部门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投资者委托代办行政审批手续,市投资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履行代办服务职责所需经费,一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服务机构可以中止或者终结代办程序: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投资服务机构协调,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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