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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3日)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为广大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本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受投资者委托,由市投资服务机构按照“一窗对外、协调相关、全程督办、限时办结、无偿服务”的要求,代为办理从企业注册、投资立项、规划、建设直至投产运营等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的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利用外资投资项目;

  (二)总投资在一亿元人民币(含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投资项目;

  (四)已开工建设再次投资的省、市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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