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政府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政字〔2010〕5号)
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办字〔2009〕9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邢台市人民政府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市政府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执行制定计划
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要由主管领导成立起草小组,做到领导责任、起草人员、工作经费和完成时限“四落实”,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时完成。起草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
严格控制计划外文件的数量,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确定的项目外,凡未列入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出台,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退回。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起草部门应说明理由,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严格遵守法定权限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邢台市规范性制定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起草文件。凡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的,起草部门必须经过认真研究,科学论证,不得违背上位法律、法规及规章创设许可、收费、罚款项目。凡内容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必须有规章以上依据。凡内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及方式的,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增设程序、条件及延长许可时间。
三、认真履行法定程序
起草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调查论证、协调意见工作。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草案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借助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过程中开展调研、论证、协调等活动时,起草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参加。
相关部门对草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时公民反应较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在文件送审时,应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起草部门未就文件草案内容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重复照搬上位法或未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能够协调的操作性问题未能协调一致的,市政府法制办对报审文件不予受理,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退回。
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或起草部门因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召开协调会或会签文件征求意见时,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或反馈书面意见。未按规定参加会议或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该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审议时,有关部门不得再提出异议;因未按规定提出意见而导致该文件公布实施后出现涉及该部门工作职责的错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