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4日)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优秀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争创优异成绩,向省和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奖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局负责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凡代表我市在省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均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一)破记录奖:破(超)河北省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二千元;破(超)全国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五千元;破(超)亚洲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一万元;破(超) 世界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二万元。如运动员在同一类项目多次破(超) 记录者,按破(超)记录相应的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
(二)名次奖:获奥运会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二万元、一万元;获亚洲运动会和全国运动会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