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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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