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评分标准》,对申请单位提出星级审核意见,将复审等级为三星级以上的服务平台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一、二星级服务平台的评定和公布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定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服务平台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三星级以上服务平台候选名单。经网上公示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公布三星级以上服务平台名单并颁发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
第九条 星级服务平台每两年评定和复评一次。星级服务平台的评定与复评同期进行。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对已经获得三星级以上的服务平台复评。省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一、二星级服务平台复评。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星级服务平台申请升级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复评合格的星级服务平台,由复评单位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服务平台应限期整改,并由复评单位重新复核。整改后仍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由复评单位对服务平台降级或取消星级资格。
第十三条 星级服务平台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服务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星级资格。
第十四条 采取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星级服务平台认定的,由星级评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取消已评定的服务平台星级,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星级服务平台评定。
第十五条 星级标志、星级证书和申请服务平台星级的各类表格,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统一印刷、制作。
第十六条 星级标志应置于服务平台显著位置,并按规定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