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中小改革〔2010〕323号 2010年5月12日)
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工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信息支撑、法律援助等服务的法人实体,包括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和社会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全省服务平台星级评定工作,制定星级评分标准,具体负责三、四、五星级的评定。
第四条 星级的高低表示服务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星级标准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依次划分服务平台的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级。
第五条 申请星级评定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强的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两年及以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良好业绩。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复审。市区的服务平台直接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